民间借贷当前情况应引起重视-【资讯】
借贷网讯 当前民间借贷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呈无序状态,频繁、大量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2012年以来,三门峡两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行为引发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分别为4944件;刑事案件14件,罪名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2014年以来该类案件达井喷式增长,仅1-9月受理一审民事案件2312件,增幅340%,其中涉案金额在300万以上的32件。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造成了诸多社会问题。
一、显著特征。一是不订立协议。出借人与对方往往是亲朋好友或经人介绍,出于情面、信任或借款时间短不签订书面的协议,引发纠纷时债权难以保障。二是利率不合法。约定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4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但实践中尤其是引发纠纷的案件90%为3分、3分5甚至5分的利率,远远超过借款方经营可能获得的利润。三是重复担保行为。借款人基本上都会提供担保以证明自己的实力或让出借人放心,担保物涉及房屋、汽车等,但很少办理抵押登记或交付,大量存在多次抵押、重复抵押,发生纠纷时多名出借人权益难保障。四是不及时催收借款。考虑到风险问题,出借人刚开始出借的钱款少、时间短,但有了每月固定高息甜头后,往往会增加出借款、延长时间,不考虑本金能否安全收回的问题。
二、发展现状。一是民间借贷由“地下”走到“地上”,形成规模 。2012年以来,三门峡两级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重由5.5%增加至25%,涉案金额由最少的1.64亿元攀升至94.42亿元,该类行为得到更多认可,交易总量巨大。二是借款由富余的钱发展为全家财产或养老钱。高息相对于其他理财来钱快、利润大,很多人尤其是老年人开始把终身积蓄借出,在收不回借款或被骗后往往受不了刺激,引发上访等社会问题。
三、资金流向。一是担保公司融资放贷。当前大部分尤其是新成立的担保公司并不以为个人或企业借款提供担保为营利,而发展为支付高息吸收个人存款,再以更高利息放贷给个人或企业,由于其本身具有一定资产且直接放贷给个人风险更大,所以民间借贷钱款大部分都流向担保公司。二是个人非法占有。在民间借贷盛行的情况下,部分人也开始以高息为诱饵行骗,该院审理的一起该类刑事案件中诈骗数额甚至高达1300余万元。可见,极少存在将借款用于经营的行为,即使生产经营的利润也很难维持支付高额的利息,因此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极大,亟需得到关注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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