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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或将构成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21-01-08 01:32:48 阅读: 来源:粉碎机厂家

网贷平台可能构成一种典型的非法集资类型,就是P2P网贷平台自己归集资金用于投资,成为一种准金融中介。此类的网贷平台可能有多种安排,其中较为普遍的有两类。

一类是网贷平台自身或者通过第三方为投资者提供了本金收益担保。这是一种信用转换,将本来分散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转换为单一的网贷平台或者少数担保公司的风险,出借人因此不再关注借款人而是关注担保方。还有一些网贷平台不但提供信用转换,还通过将债权拆分为不同期限和不同金额而提供了期限转换,亦或通过随时回购的安排提供了流动性转换。在这些安排下,担保方和网贷平台都更像是一种影子银行,不具有相应的资质(例如融资性担保资质)而从事此类业务,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

另一类是网贷平台不承担投资风险,但是汇集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投资,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网贷平台在其中起到的是公募投资基金的功能。公募投资基金因为从公众吸收资金进行投资,法律上不但对其设立有严格的准入要求,而且对其投资范围也有严格限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募投资基金只能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因为只有这些证券才具有流动性和易估值的特征;如果投资于不具有流动性的项目,例如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各国都只限于私募型的投资基金或者许可设立的金融机构。而中国目前很多P2P网贷平台发布的理财产品,就属于后者。

此外,相当数量的地下钱庄等非法经营机构,以及本来不允许获取公众资金的小贷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放贷公司,也可能借助P2P网贷平台来获取公众资金。这些都突破了金融监管的底线。比较典型的是信托100网站。

至于有关部门所说的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只是上面所说的非法金融中介的一种表现形式。实际上,认定非法金融中介并不仅仅看是先有借款对象还是先归结资金,而主要看资金稀缺方和资金提供方之间的沟通是通过网站直接进行,还是通过某种起到金融中介功能的机构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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